Article 9

Repealed

水工程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工程规划,还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专项水工程规划服从区域水工程规划,区域水工程规划服从流域水工程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