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兴建水工程以及对水工程或水资源有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其意见。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