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管理第八条已废止水工程规划的调整或修订,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