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确定和维护本地方的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草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自治县自治机关对集体山林、自留山、分包到户的责任山、宜林荒山的经营承包加强监管,落实国家政策,促进建设治理。自治县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