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第三十条已废止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大力发展林业。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优化林业结构,发展用材林、苗木花卉种植业和果品产业。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用于发展自治县林业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