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四章 管辖和执行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有错误并提出申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