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第四章 管辖和执行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林政、森林公安、森林植物检疫以及木材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并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违反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取消其执法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