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有错误并提出申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予以纠正。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