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作出林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必须向被处罚人出具林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复议权、诉讼权、听证权;没收财物、收缴罚款以及罚没财物变价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出具统一收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