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在下列岗位工作的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除实行戒毒外,应当予以调离:(一)火车、机动车、航空器驾驶、信号、指挥等岗位;(二)电力、煤气、供热、石油、化工、仓库等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三)操作重要生产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岗位;(四)高空等危险工作岗位;(五)其他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