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公安派出所对出所后的戒毒人员定期进行回访和尿检,跟踪监测,并组织村民(居民)委员会、单位、家庭组成帮教组织,对戒毒后的人员进行跟踪帮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