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 接收退兵第二十九条有效新兵入伍后,因身体或者政治条件不合格,被部队在规定期限内退回的,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复查,认定不合格的,由原征集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不得擅自接收或者调换被部队退回的新兵。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