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新兵入伍后,因身体或者政治条件不合格,被部队在规定期限内退回的,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复查,认定不合格的,由原征集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回。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不得擅自接收或者调换被部队退回的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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