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以经营为目的、独立或者合伙承建村镇房屋建设的建筑工匠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施工或者吊销资格证书,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承建村镇建筑工程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承建建筑工程的;

(三)承建未经批准的建筑工程的;

(四)不按期进行审验的;

(五)涂改、伪造、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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