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城市规划区外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新村等建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并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