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条例/第六章 乡道、村道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九条有效乡道、村道的建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新建乡道、村道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四级标准。已建成的乡道、村道达不到四级标准的,应当逐步提级改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