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乡道、村道的建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乡道、村道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四级标准。已建成的乡道、村道达不到四级标准的,应当逐步提级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