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地名档案由市民政部门统一指导,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