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审批或者其他违法审批地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