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民政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设置;有关单位或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设置。对逾期未设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