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命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对逾期未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民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