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地名标志需移动或拆除的,应经原地名标志设置单位(设置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