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