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地名标志(含门号牌、幢楼牌、单元牌、门户牌)的式样和规格,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作、设置。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

地名标志的缺字、缺画、模糊、破损等,由设置部门或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