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地名标志(含门号牌、幢楼牌、单元牌、门户牌)的式样和规格,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作、设置。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地名标志的缺字、缺画、模糊、破损等,由设置部门或单位负责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