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地名标志是各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地名法定标志物,包括大型地名标志牌,交会路口地名导向牌,道、路、街、巷牌,乡(镇)、村牌,居民区指示牌、门号牌,幢(楼)牌、门户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一)涂改、污损地名标志;(二)遮挡、覆盖地名标志;(三)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四)损坏地名标志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