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二十条已修改凡公开出版发行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图、交通图册、电话号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型出版物,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辖区内的政区图,应当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地名后方可出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