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凡公开出版发行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图、交通图册、电话号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型出版物,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辖区内的政区图,应当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地名后方可出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