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协助民政部门确定设置地名标志的位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