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九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文件、证件、印章、影视、报刊、书籍、商标、广告、牌匾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