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八条已修改标准地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批准机关向社会统一公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