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七条已修改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专(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