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十六条已修改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所获得的经费是财政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