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名申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报批决定。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的地名文件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