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由于地形、地貌发生变化等原因而导致原地名的存在已无必要的,由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废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