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