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未经放线、验线,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