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或者不按规划条件设置户外广告、店名牌匾、雕塑、夜景灯光、围墙、大门、建筑小品等环境艺术设施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更改或者拆除,更改、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