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