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