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经依法变更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