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建设项目因施工或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转让。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