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立面装修方案及施工图编制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技术审查。经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审查结论报告。

重大项目和特殊地段建设项目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