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并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编制和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