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日照、通行、排水等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和内容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征求意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规划许可证件、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