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大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历史文化遗产周边应当划定环境协调区。对在环境协调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其建设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