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大同古城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建设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

(二)进行建筑物立面装修;

(三)设置店名牌匾,设立户外广告设施;

(四)其他影响大同古城整体环境和传统风貌的建设行为。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