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大同古城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建设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二)进行建筑物立面装修;(三)设置店名牌匾,设立户外广告设施;(四)其他影响大同古城整体环境和传统风貌的建设行为。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