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状况,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