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