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