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禁止、限制和适宜开发的地域范围、空间管制措施及有关强制性内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