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